校新农院发〔2022〕63 号
各学院(部、所)、处(室)、直属(附属)单位: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评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已经于 2022 年 3 月 22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22年3月24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科技成果评估和备案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100 号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授权政策的通知》(教财厅函〔2020〕1 号)等规定,为了规范学校科技成果评估、备案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科技成果评估是指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委托具体相应资质估机构,对科技成果的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 备案是指技术转移中心和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属单位按规定完成科技成果评估,将评估情况审核后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并由国资处按规定备案。
第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科技成果应进行资产评估:
1.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
2.涉及关联交易,且以转让方式转化的。
第五条 除以上情形,科技成果其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情形可根据需要确定是否进行评估。
第六条 科技成果评估后,应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章 评估和备案实施
第七条 技术转移中心负责科技成果评估机构的选聘、评估事项的批准、评估结果的审核与应用以及评估备案资料的整理。
第八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属单位负责科技成果评估的具体实施,包括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提供评估所需资料、提交备案材料。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属单位对评估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国资处负责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和定期向教育部汇总报送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
第十条 科技成果评估流程如下:
1. 科技成果完成人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审批表》,所属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技术转移中心,技术转移中心进行审核,批准是否进行评估。
2. 经审核批准后,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属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
3. 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属单位与选定的资产评估机构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4. 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属单位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所需相关资料。
5. 资产评估机构经过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属单位应将评估报告提交技术转移中心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提交备案。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评估备案流程如下:
1. 科技成果完成人向技术转移中心提交备案材料包括:
(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2)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等)(两份);
(3)其他材料。
2. 技术转移中心整理备案材料提交国资处备案,国资处应自收齐备案材料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国资处应及时通知补充完善材料后予以办理。
3. 评估项目备案后,如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技术转移中心应自调整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备案材料,重新备案。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技术转移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审批表》
2.《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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