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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一轮中央、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 定点扶贫工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

       定点扶贫是中国特色扶贫开发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扶贫攻坚进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颁布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后,中央、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积极响应,迅速行动,主动参与新一轮定点扶贫工作,充分体现出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经充分沟通,并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确定了新一轮定点扶贫结对关系,第一次实现了定点扶贫工作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全覆盖。现将结对关系名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定点扶贫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强化组织和制度保障。要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制定帮扶规划和实施方案,推进定点扶贫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提高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要把定点扶贫与培养锻炼干部、进行国情民情教育有机结合,定期开展扶贫相关活动,选派德才兼备的优秀中青年干部赴定点扶贫地区挂职扶贫,对于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贡献突出的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提拔使用。定点扶贫单位领导同志每年应至少到定点扶贫地区开展一次扶贫调研,看望慰问贫困群众和本单位挂职干部,督促指导本单位定点扶贫工作。军队和武警部队要围绕新阶段扶贫攻坚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大定点扶贫工作力度。

       二、中央、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定点扶贫工作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教育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定点扶贫工作, 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点扶贫的日常工作。

       三、定点扶贫结对帮扶的时间,原则上同国家扶贫开发纲要实施期限一致。在此期间需要调整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扶贫工作的通知》(厅字〔2010〕2号)执行。

       四、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主动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定点扶贫的衔接、服务和宣传工作,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帮扶双方开展交流互动,帮助解决有关问题。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和有关方面的定点扶贫工作。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适时召开会议、开展业务培训、实地督促检查、组织舆论宣传、交流典型经验等方式,加强对定点扶贫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定点扶贫定期通报、定期表彰等工作机制,完善定点扶贫工作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定点扶贫工作管理水平。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定点扶贫结对关系名单

 2012年11月08日